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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光伏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

时间: 2017年09月12日 来源:电视台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

                             罗政〔2017〕24号

      罗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光伏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光伏扶贫是创新科学扶贫、实现精准脱贫的有效途径,是当前推进农村扶贫开发、促进贫困群众增收的重要举措。为加快推进光伏扶贫工作的实施,根据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推进机制。建立服务组织,打造服务平台,合理配置资源,建立完善针对贫困村和贫困户的光伏电站运行维护服务机制。制定光伏扶贫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组织项目建设,做好协调服务、监督管理、竣工验收和收益分配等工作。将光伏扶贫列入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建立台账、定期考核,加强督导、严格奖惩,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按计划完成。
    二、简化项目审批。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简政放权的有关要求,建立绿色通道,简化光伏扶贫工程项目审批程序。对于依托自有建(构)筑物或附近设施建设的分布式光伏扶贫项目,由县供电公司统一协调并网条件后,按简便登记形式代理办理备案管理手续;对于集中光伏扶贫电站项目,搞好备案管理,缩短办理时限,提高工作效率。
    三、搞好项目实施。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符合资质条件、具有社会责任心的企业组织工程实施。通过政府特许经营授权,鼓励各类所有制企业参与,依法依规、竞争择优选择具有较强资金实力以及技术和管理能力的企业,承担村光伏电站(含户用)的运管管理或技术服务。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的运营管理由投资企业承担,鼓励投资企业一并承担村级光伏电站(含户用)的技术服务工作。
    四、明确部门职责。光伏扶贫是一项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合力推进工作开展。县发改委负责光伏扶贫实施方案制订、建设规模争取与安排、配套电网规划建设等工作;县扶贫办负责宣传发动、选择贫困村和贫困户、拟定年度计划、牵头组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项目实施等工作;县国土资源局、林业局、住建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协调落实光伏扶贫工程建设用地、规划选址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相关财政资金的筹集、拨付与监管工作;县政府金融办、银监办、人行等部门负责协调金融机构对光伏扶贫项目给予贷款支持;县物价办负责落实光伏扶贫工程电网政策工作;县供电公司负责光伏扶贫工程电网接入、并网运行、电费及补贴结算等工作。
    五、强化电网服务。县发改委和供电公司要抓紧编制完成农村电网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和光伏扶贫工程实施。县供电公司要结合正在组织实施的农村电网改造分级计划,加大资金和项目投入,做到电网改造升级与光伏扶贫工程同步建设、同步实施,确保光伏扶贫工程并网需要。要本着简化流程、便捷服务的原则,及时出具并网接入意见,优化系统调度运行,优先保障所发电量全额上网,并按期结算电费、转付补贴,确保及时到位。
    六、争取金融支持。县政府金融办、银监办、人行等部门要积极协调和争取农发行、国开行、农行等金融机构为我县光伏扶贫工程提供优惠贷款,根据资金来源成本情况在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适度下浮。鼓励其他银行以及社保、保险、基金等资金在获得合理回报的前提下为光伏扶贫项目提供低成本融资。鼓励众筹等创新金融融资方式支持光伏扶贫项目建设,鼓励企业提供包括直接投资和技术服务在内的多种支持。
    七、落实项目资金。县扶贫办要将扶贫开发资金优先和重点用于光伏扶贫项目;县供电公司要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资金发放管理制度的要求,优先将光伏扶贫项目的补贴需求列入年度计划,优先确保光伏扶贫项目按月足额结算电费和领取国家补贴资金。
    八、引导社会参与。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光伏扶贫工程投资和建设,并给予适当奖励和优惠。

 

                              2017年8月25日


罗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