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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山县2017年生猪保险暨病死猪无害化集中处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 2017年09月19日 来源:畜牧局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

                             罗政办〔2017〕81号

  罗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山县2017年生猪保险暨病死猪无害化集中处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罗山县2017年生猪保险暨病死猪无害化集中处理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2017年9月18日

    罗山县生猪保险暨病死猪无害化集中处理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县生猪(育肥猪和能繁母猪)保险暨病死猪无害化集中处理工作,按照《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畜牧局、河南省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财政补贴的生猪保险工作的通知》(豫财金〔2014〕53号)、《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河南省畜牧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的通知》(豫牧计〔2012〕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豫政办〔2014〕18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保险自愿、强制处理、保险与无害化集中处理联动”的原则和“部门协调、各司其职、封闭运行、全程监督”的思路,构建政府监管部门、保险部门、无害化处理企业、生猪养殖场联动机制,建立病死猪无害化集中处理组织管理体系和收集处理体系,全面落实“统一收集、集中处理” 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运行、监管和保障机制,实现生猪保险和病死猪无害化集中处理规范化、常态化,有效防范随意丢弃病死猪污染环境和流向餐桌引起食品安全事件发生,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障肉类食品安全和畜牧业健康发展。
    二、生猪保险
    (一)保险责任  
    生猪保险责任为重大疫病、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直接死亡。  
    1.重大病害包括:猪丹毒、猪肺疫、猪水疱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2.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电、地震、冰雹、冻灾。
    3.意外事故包括:山体滑坡、泥石流、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二)保险金额、费率、保费承担比例 
    育肥猪每头保额为800元,费率4.5%,每头保费36元。保费由中央财政承担50%(18元),省财政承担20%(7.2元),县财政承担10%(3.6元),养殖场承担20%(7.2元)。能繁母猪每头保额为1000元,费率6%,每头保费60元。保费由中央财政承担50%(30元),省财政承担20%(12元),县财政承担10%(6元),养殖场承担20%(12元)。
    (三)投保条件  
    养殖场投保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饲养圈舍条件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2.能繁母猪为实有存栏母猪,不含后备母猪,育肥猪体重达到10公斤(含)以上; 
    3.投保养殖场按照规定适时对生猪进行免疫接种、佩戴耳标、建立档案;  
    4.投保养殖场应保证对全部病死生猪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5.投保的养殖场应将符合投保条件的生猪全部投保;  
    6.年出栏生猪500头以上的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合作社。
    (四)投保数量的确定
    生猪保险采取期初投保、耳标管控、检疫把关、到期清算的方式进行。期初参保数量确定方法:
    1.能繁母猪数量为实际存栏数。
    2.育肥猪数量(含后备母猪)以投保日存栏能繁母猪数乘以17;没有能繁母猪的小养殖户以入保日实际存栏育肥猪数乘以2.2。
    (五)承保机构
    我县生猪保险由永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分公司、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罗山分公司承保(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六)保险业务操作
    为有效开展生猪保险工作,相关单位要充分发挥引导作用,在生猪保险的宣传发动、风险预测评估、专家鉴定、防灾、防损、赔款发放等方面支持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并督促保险公司做好生猪保险各项工作。
    1.保险出单必须规范。保险公司应在投保人缴齐应承担保费后出具保险凭证(见费出单),并据此申请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养殖场承担的保费没有缴齐,不能申请财政保费补贴。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承诺不收取养殖场保费。
    2.保险凭证必须到户。保险凭证要载明投保品种的详细资料、保险责任、保险金额、财政提供的保费补贴、投保人缴纳的保费金额等信息,以及理赔流程、定损办法等。  
    3.委托协助必须规范。按照《农业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委托县畜牧部门协助办理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应当与县畜牧部门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对协助办理生猪保险业务的进行业务指导。
    4.赔款理算。不得在条款中设置保险观察期、免赔率(额)或比例赔付。保险期内由于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死亡的且符合保险条件的能繁母猪每头赔付金额为1000元;育肥猪每头赔付金额为5元×死亡保险育肥猪尸重(公斤),育肥猪尸重超过100公斤的按100公斤计算。  
    5.赔款公示。按照农业保险有关规定做好理赔公示,赔款公示期间,如投保人反馈不同意见,保险公司应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的结果书面告知投保人;经核查情况属实的,应对理算结果进行相应调整。同时,保险公司应将赔款公示照片作为理赔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予以妥善保存。  
    6.保险赔款必须到卡。保险公司要树立良好的信誉,严格按照保险条款进行赔付,不得随意更改理赔标准,坚决杜绝拖赔、少赔、无理拒赔。同时保险公司要简化理赔流程,减少兑付环节,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及时将赔款直接发放给投保人。
    (七)投保流程、入保时间、保险期限
    1、由投保人提出入保申请,填写入保申请表和保险承诺书,交至辖区防疫员(协保员)。根据投保人申请,县畜牧局、有关乡镇和保险公司共同组织人员对投保人申请的入保数量进行现场核实、入保,按照“见人、见猪、见档”的要求现场对投保情况进行清查登记,建立入保清册,现场收缴保费。
    2、县畜牧局、保险公司每季度对已缴清保费的投保人进行汇总统一入保,入保生效日期为每季度末的最后一天。
    3、所有投保生猪保险期限均为一年,自入保生效之日算起。
    三、建立完善的病死猪无害化集中处理体系
    (一)病死猪无害化集中处理厂建设。病死猪无害化集中处理厂(以下简称处理厂)采用市场运作、企业投资、政府扶持的方式,建设日处理30吨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生产线1条,200立方米低温冷库1座及相应厂房、办公场所等设施,配备2辆病死猪专用运输车,配齐消毒、防护等设备,由县畜牧局负责组织规划和验收。处理厂建设纳入县招商引资项目,享受招商引资相关政策,并且用电享受农用电价,处理设备享受农机补贴。
    (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收储中转点建设。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收储中转点(以下简称收储点)采用社会投资、政府奖励、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方式建设,由县畜牧局统一规划,乡镇政府提供场地,县畜牧局和财政局联合验收。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养殖场每场建设1个收储点。每个乡镇招募一名防检员,建设1个收储点。每个收储点建设房屋面积15平方米,配备18立方米以上低温冷库1座、专用运输车1辆及相应的办公设施。收储点建成验收并投入使用后,县财政给予其5万元奖励补贴,资金从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中支出。
    四、生猪保险与病死猪无害化集中处理联动工作机制
    按照“场(户)报案、保险受理、乡镇收集、集中处理、全程监管”的原则,规范病死猪的申报处理程序,建立生猪保险暨病死猪无害化集中处理运行的长效机制。所有参加生猪保险的养殖场,要与无害化处理厂签订委托处理协议,养殖环节产生的病死猪全部集中到处理厂处理,确保把生猪保险暨病死猪无害化集中处理联动工作落到实处。
    (一)出险报案。投保生猪死亡后,投保人应保护好第一现场和死猪,同时向保险公司报案。
    (二)现场勘查。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保险公司查勘员应会同防检员、收储点工作人员同时到达现场,保险查勘员进行标的确认,对符合理赔条件的死亡生猪进行称重、拍照,并出具《养殖业保险快速理赔单证》;防检员进行死因鉴定,出具《病死猪死亡鉴定证明》,监督收储点工作人员将病死猪全部收储并消毒。
    (三)病死猪的收储、中转和无害化集中处理。收储点对病死猪进行统一收集、登记并冷冻储存;处理厂指派专业车辆在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下定期到收储点将病死猪收集运输到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
    (四)保险理赔条件。投保人凭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保险公司和收储点四方人员签字办理保险理赔、补偿等手续。
    五、工作流程
    2016 年4月-5月为宣传发动阶段。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工作方案,制定工作计划,召开专题会议。
    2016年5月—6月为项目建设阶段。全面建设处理厂和收储点,配齐各项设施、设备。
    2016年6月组织验收和设备试运行。
    2016年7月全县病死猪无害化集中处理正式运营。
    六、建立强有力的保障体系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县生猪保险和病死猪无害化集中处理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加强配合,建立联合工作机制,明确工作任务和工作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确保病死猪无害化集中处理工作顺畅、安全、无漏洞。
    各乡镇根据国办发〔2014〕47号文件精神,按照“地方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的原则,负责宣传、组织养殖场(户)积极参加生猪保险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确保养殖场(户)的生猪保险率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率均达100%;负责病死猪清查登记上报,收储储存,死因鉴定,出具死亡鉴定报告;负责所在乡镇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收储点的建设和运营管理。
    县财政局负责病死猪收储点建设资金、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和保险政府配套资金的筹集、拨付、结算工作;组织开展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绩效评价;根据县畜牧局汇总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量,按比例安排财政补助资金,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的形式直接拨付给养殖场、收储点和处理厂。
    县畜牧局负责规划、指导处理厂和收储点建设及审核验收;负责畜牧业保险品种的耳标监管、疫情防控、承保前鉴定、无害化处理监管等工作。
    县工商质监局负责对无害化处理厂的设备使用、维护和处理后的副产品销售情况进行监督。
    县环保局负责对处理厂处理后的废气、废水进行环评,必须经过处理达标后排放。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查处病死畜禽流入农贸市场、餐饮行业、食品加工企业以及经营、加工病死猪及其产品等违法行为,防止病死猪流向餐桌引起食品安全事件。 
    县公安局负责对各部门依法移送的抛弃、收购、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案件立案查处,严厉打击随意抛弃病死猪、加工病死猪等违法犯罪行为。
    县国土局负责将处理厂和收储点用地作为设施农用地优先审批。
    县供电公司负责收储点“三项电”的入户和处理厂设备用电增压扩容工作,在政策范围内要大力支持,减免相关费用,并对收储点和处理厂设施设备用电执行农用电价格。
    县农机局负责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
    县交通局负责将病死畜禽专业运输车辆纳入非营运车辆进行管理。
    处理厂承建企业负责按规划建设处理厂,依法办理土地、工商执照等相关手续后,使用专业运输车辆收集收储点的病死猪,集中到处理厂统一处理。无害化处理要使用先进技术设备,采用高温、高压、化制方式处理,不能造成二次污染。对无害化处理后的病死猪出具《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证明》,并做好相关记录。在没有新规定要求前,处理病死猪产生的油制品只能作为工业用油,肉、骨、饼只能作为有机肥添加料,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切实保证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落实经费保障。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建立与养殖量、收储量、无害化处理量相挂钩的财政补给机制。收储点运行后,全县养殖场纳入统一收集范围,不再实施规模养猪场户自行无害化处理方式,取消对养殖场自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井处理病死畜禽的政策补助。
    (三)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县畜牧、公安、工商质监、食药监、环保等部门要强化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收购、贩运、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保持高压态势,形成倒逼机制,确保生猪保险暨病死猪无害化集中处理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四)责任追究。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挪用、截留、侵占保险机构应赔偿投保人(养殖场、养殖小区或合作社)的保险金;禁止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严禁利用生猪保险暨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骗取保险费补贴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费用。一经发现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审计局要定期开展保险和病死猪无害化集中处理工作的专项审计,确保各项资金落到实处。

 

          罗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