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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罗环罚决字〔2016〕第076号

时间: 2017年12月29日 来源:罗山县环境保护局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

罗山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罗环罚决字〔2016〕第076号
被处罚单位:信阳万达纸业有限公司
地址:罗山县产业集聚区
工商注册号:411521001043994
单位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新春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本机关于2015年12月28日对你单位未取得环评验收手续且处于生产状态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实施了未取得环评验收手续且处于生产状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5年12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之规定,
违法行为的等次: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及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我局于2016年3月21日(罗环听告字[2015]第07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及违法行为等次,并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          
2、罚款伍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转账(或现金)缴款单”,将缴到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单位缴纳罚款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开具罚没发票。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罗山中行
户    名:罗山县财政局
账    号:248106204581
四、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环境保护局或罗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罗山县环境保护局
                                             2016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