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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罗山县加强扶贫项目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 2017年12月20日 来源:县财政局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

                                       罗脱贫指办〔2017〕87号

                                       罗山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
                  关于印发《罗山县加强扶贫项目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罗山县加强扶贫项目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实施细则》,已经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对照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2017年11月24日


                                    罗山县加强扶贫项目管理提高扶贫资金
                                             使用效益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扶贫项目管理,优化项目实施流程,加快扶贫资金拨付,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南省脱贫攻坚指挥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扶贫项目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的意见>的通知》(豫脱贫组〔2017〕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扶贫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细则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我省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扶贫项目,是指使用扶贫资金用于支持贫困地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项目。
第四条  扶贫项目安排和扶贫资金使用要遵循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原则,项目安排与脱贫任务相衔接,使资金直接惠及扶贫对象。
第五条 县财政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扶贫、发改、农业、教育、卫计、林业、水利、水产、交通、住建、国土、畜牧等部门或单位,下同)和乡镇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履行扶贫项目和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第二章  项目库建设
第六条  县发改委要按照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脱贫攻坚任务,组织相关部门提前做好下一年度扶贫项目的谋划准备工作,按照项目类别和责任分工,组织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统一的脱贫攻坚项目申报指南和标准文本。
第七条  各乡镇政府和项目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申报指南和标准文本申报下一年度应实施完成的脱贫攻坚项目,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标准文本),项目实施方案要详实具体、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工程类项目要明确施工示意图、工程施工图纸、工程量、资金测算、绩效目标等内容,产业发展类项目要明确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测算、项目运作模式、带贫规模、带贫对象及绩效目标等。凡应确定到人到户的要具体细化到人到户。项目实施方案按照时限要求及时报送至县发改委。
第八条   对申报入库的扶贫项目,由县发改委按照项目类别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集中评审论证,依照评审标准严把项目评审论证关。需要实地核查勘验的项目,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勘验,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确保评审入库的项目真实、可靠、可行,提高入库项目质量,确保可以随时开工建设。
第九条  为提高项目评审质量,县发改委要组织制定扶贫项目评审论证的相关制度和工作程序,建立完善扶贫项目评审专家库。
第十条  结合我县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脱贫攻坚任务,参照上年度用于脱贫攻坚的资金投入规模,县发改委要拟定下一年度扶贫项目库入库项目的投资规模,准备充足的入库项目。
第十一条  综合考虑专项扶贫资金提前下达、统筹整合资金集中下达等因素,县发改委要在每年11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扶贫项目库建设,合理预测资金到位情况,提前对项目库内的项目分批次进行批复,通知有关单位提前开展相关工作,加快工作进度。
第十二条  严格项目库管理。凡按程序申报、经评审入库的脱贫攻坚项目,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项目要按照程序及时调整补充。年度安排的扶贫项目应当从扶贫项目库中选取,维护项目库管理的严肃性。受资金规模和其他客观因素影响,当年未实施的入库项目,需要继续实施的,应优先进入下一年度项目库。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要及时报省级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建立项目管理统筹协调机制,对项目投资评审、招标投标、项目监理、工程验收、竣工决算等环节,统一组织实施,及时跟踪项目工程进度,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四条  按照财政投资评审有关规定,凡需进行投资评审的项目,县财政部门要提前组织对相关项目投资预算进行评审。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第三方机构参与投资评审,缩短评审时间。项目一经评审,主管部门要及时做好投资评审结论与政府采购、招投标等后续工作衔接,加快相关工作进程。
第十五条  及时下达资金计划。县财政部门在上级和本级安排的扶贫资金到位后,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接项目库及时提出资金安排的初步建议,报县脱贫攻坚指挥部研究审定后,将资金和项目一并下达到相关责任单位。项目实施期限自资金下达之日起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六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组织扶贫项目招投标,缩短招标申报、排队时间,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项目招投标手续。适度前置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流程,提前办理招投标手续。在合理预计当年扶贫资金规模的基础上,结合扶贫资金使用结构,可按照一定比例对具备条件的项目提前实施招投标。扶贫资金到位后,应优先用于已招标项目的资金需求,当年资金不足的,从下年资金中优先安排。
第十七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开辟脱贫攻坚项目“绿色通道”,提高脱贫攻坚项目招投标效率。投资额度在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项目,要灵活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定点采购等方式,提高采购效率。
第十八条  中标单位确定后,要及时签订规范的项目中标施工合同,加强合同管理,严格按合同约定的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工期、报账程序、违约责任等条款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照合同要求,10日内组织进场施工,加强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施工安全。各乡镇、县扶贫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全程跟踪项目实施,按照各自职责,履行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县脱贫攻坚指挥部要统一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督促相关单位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对项目建设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公告公示,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对项目主管部门、乡镇政府、施工单位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落实,对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追责。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组织初验,并于5个工作日内向县扶贫或业务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由县业务主管部门牵头,根据项目建设领域,委托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报告要有验收组全体成员、项目实施地乡镇长、扶贫办主任,以及村、组干部或党员代表签字,保证验收合法真实。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乡镇和业务主管部门须要求项目实施单位限时整改直至通过验收。探索委托第三方机构验收的模式,提高验收工作效率。
第二十二条  县脱贫攻坚指挥部统一组织制定项目竣工决算的审核制度办法,制定规范的决算审核程序。对建设内容复杂、金额较大的项目可委托第三方进行决算审核。
第四章  资金报账和拨付
第二十三条  扶贫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严格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严禁提取和支付现金。涉及贫困人口个人的补助类资金应通过财政“一卡通”系统直接发放到个人账户,严禁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二十四条  预拨项目启动资金。扶贫项目招投标结束,项目实施单位与中标企业签订施工合同、项目开工后,财政部门可拨付30%的项目启动资金。
第二十五条  扶贫项目根据实施主体分别实行县级报账制和乡镇报账制。对乡镇牵头实施的项目,实行乡镇报账制;对县直部门牵头的项目,实行县级报账制。
第二十六条  按照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实施阶段性报账,项目实施单位可根据项目建设情况和投资规模,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分批进行阶段性报账。项目完工,经乡镇组织竣工初验后,财政部门可累计拨付合同金额70%的资金;县级统一组织竣工验收和决算评审后,财政部门可累计拨付合同金额95%的资金,预留5%的质保金。
第二十七条  质保期满后,项目主管单位要及时组织复验,经复验合格的,财政部门要及时将质保金拨付到项目施工单位。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县脱贫攻坚指挥部要加强对乡镇工作的指导,积极开展相关工作调研,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增强业务交流,提高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水平。
第二十九条  扶贫项目和扶贫资金实施情况实行日报制。乡镇扶贫部门每日向县脱贫攻坚指挥部上报项目实施进度,乡镇财政部门每日向县财政部门上报资金支出进度。
第三十条  县脱贫攻坚指挥部要组织对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落实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督导考核。对履职尽责不到位、工作消极懈怠造成扶贫项目实施进度慢、资金拨付不及时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同时,建立对项目建设方的履约信用评价和奖惩机制,对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程建设,履约能力强、诚实守信的,提高其政府投资项目的信用评价;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或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履约能力差、弄虚作假、工作效率低的,降低其政府投资项目的信用评价。
第三十一条  县监察局、县政府督查室每10天督查一次资金拨付情况,督查结果在电视台进行通报;查实各责任单位工作进度与承诺完成时限的差距,对连续三次滞后于原定计划的,将责成单位主要负责人在电视台做表态发言,向全县人民做出承诺。
第三十二条  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力度,全程落实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监督责任。对违反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依法依规从严惩处。涉嫌违规违纪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县脱贫攻坚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细则有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