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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长青局长解读《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时间: 2016年12月05日 来源:信阳市政府网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

编者按:2016年11月14日,在市政府第五十一次常务会议上,市水利局党组书记、局长叶长青解读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13]69号)。市长尚朝阳主持会议,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李湘豫,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市政府副市长谢天学,市政府副市长张明春出席会议。信阳军分区司令员程德明、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董进才、市政协副主席王勇应邀出席会议。会议指出,严格水资源管理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举措,对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会议强调,各级要切实增强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感,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加强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要将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纳入各县区的考核。相关部门要严把规划和项目审批关,确保水资源论证工作落到实处。要加大水资源管理执法力度,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保障经济社会长期平稳健康发展。现将解读全文登载如下: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市水利局)
     一、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义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我国水情复杂,水资源问题由来已久,特别是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和全球气候变化影响加大,水资源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水资源短缺、水污染严重、水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依然突出。2011年中央1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把严格水资源管理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举措,把建设节水型社会作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2012年1月13日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同年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将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与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提升到相同高度,再次对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明确要求。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文件,省政府于2013年12月25日出台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二、《意见》的框架与总体要求、主要内容 

《意见》全文约5000字,分为5章23条。第一部分为3条,明确了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总体要求,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第二部分至第四部分为16条,是文件主体,提出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管理的主要措施。第五部分为4条。主要强调落实责任、健全机制,能力建设等保障措施,确保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到实处。

《意见》提出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指导思想,核心是围绕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三个环节”,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提高能力、强化监管“四项措施”,严格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入河湖排污总量“三项控制红线”,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集中体现了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科学内涵,明确了严格水资源管理的重要抓手和着力点。

《意见》提出了“五个坚持”的基本原则:一要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资源问题,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这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二要坚持人水和谐,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处理好水资源开发与保护关系,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这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核心理念;三要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协调好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表水和地下水关系,这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内在要求;四要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机制,改进管理方式和方法,这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根本保障;五要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分类指导,注重制度实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这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有效途径。 

《意见》确立了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以及阶段性控制目标。在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方面,《意见》按照保障合理用水需求、适度从紧控制的原则,在强化节水的前提下,提出到2030年全省用水高峰时用水总量控制在302.78亿立方米以内,这是未来20年我省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刚性约束;在用水效率控制方面,《意见》按照高效用水、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的原则,提出到2030年用水效率达到或接近全国先进水平,到2030年主要污染物入河湖总量控制在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范围之内,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5%以上。为实现上述目标,《意见》还进一步明确了2015年和2020年水资源管理的阶段性目标。这些目标相互有机联系、近期长远统筹、需要可能兼顾,既充分体现了约束性,又充分考虑了可行性,通过努力是完全可以实现的。   

三、《意见》的保障措施   

《意见》围绕加强“三条红线”管理和推动“四项制度”实施,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主要任务和重大举措。一是用水总量控制红线管理。信阳市到2020年用水总量控制目标为17.19亿立方米,2015年用水总量控制目标为14.44亿立方米,2015年实际用水总量12.8亿立方米,其中息县用水总量接近控制目标,如河南省大别山革命老区引淮供水灌溉工程水资源论证息县用水总量指标无法满足,需市政府向省水利厅协调用水总量指标或对信阳市用水总量进行调整,以免影响大别山革命老区引淮供水灌溉工程项目的开展。二是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按照省政府要求,“十三五”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在2015年现状年的基础上下降25%,信阳市到2020年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指标为33.5立方米/万元,农田灌溉水利用系数控制指标达0.60。信阳市2015年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为44.6 立方米/万元,农田灌溉水利用系数为0.503,实现目标困难重重。需全面开展工业节水、理顺水价和农业节水技术改造,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落实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三是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省政府下达我市水功能区到2020年度达标率为100%,全省水功能区达标率2020年达到76.9%,2030年达到95%,我市要比全省提前十年完成。目前我市省界出境断面淮滨县谷堆水功能区水质状况形势严峻,已经出现2个月未达标的情况(如全年出现3个月不达标,则水功能区考核不及格,该项20分全部扣完),需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改善水环境质量。四是落实严格水资源管理的保障措施。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健全水资源计量和监控体系,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投入机制,健全政策法规和社会监督机制,推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到实处。同时,《意见》明确了县级以上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省政府对各省辖市的主要指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各地政府负责人和相关企业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四、我市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   

2013年以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守“三条红线”,完善管理措施,强化责任落实,先后出台了《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信政〔2014〕8号)、《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信政办〔2014〕30号)和《信阳市碧水工程实施方案》、《关于下达全市水功能区水质监测任务的通知》、《信阳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等相关文件。同时,经市政府2014年第22次常务会议(常务会议纪要〔2014〕9号)研究同意,建立了以主管市长为召集人的联席会议制度,将日常经费和相关规划编制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2013年度是省政府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的第一年,考核名次位于全省第15位,倒数第4名。原因是我市出现连续五年的干旱,全市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未达标,同时,也引起了市政府领导的高度关注, 2014年度在市委、市政府的重视下,经过水利、发改、财政、环保等部门的共同努力,考核名次位于全省第7位,较2013年提高8个位次,位于良好等级第二方阵第一位。2015年度为使我市水资源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水利部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加强水资源管理的政策文件,通过扎实开展水功能水质监测工作,在省政府的2015年度考核中,我市名次位于全省第6位,进入第一方阵,获得优秀。“十二五”期末,信阳市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结果,排名全省第9位。   

五、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我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结果未作为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二是未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农业灌区计量工作需进一步加强;三是我市水功能区水质状况严峻;四是信阳市本级和罗山县未执行河南省发改委、财政厅、水利厅《关于调整我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要求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针对上述问题,建议:市政府在新的年度内,一是将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列入对各县区目标责任考核内容体现分值,或由市政府与各县区签订专项目标责任书。二是按照2016年市发改委、城乡规划局、水利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通知》要求,请市发改委、市规划管理局严把规划和项目审批关,确保水资源论证工作落到实处。同时需财政部门拨付专项经费,加大对大中型灌区农业用水计量设施建设的投入。三是加大对我市省界出境断面淮滨县谷堆上游水功能区淮滨、息县污水处理厂及浉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实现达标排放。四是尽快按要求调整我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水利厅于2015年11月11日联合出台了《关于调整我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要求各省辖市自2015年12月1日起执行新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即:水资源费由原每立方米0.15元,调整为每立方米0.35元的新标准。并明确城市公共供水用户由城镇供水企业在售水环节采用价外附加的方式代为征收。市本级和罗山县需尽快调整开征,避免影响省政府对我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工作的考核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