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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为四种情况下必须出庭

时间: 2017年01月04日 来源:河南省政府网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

12月30日,河南省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应诉二处处长吴照东做客省政府门户网站,就我省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方面的情况,以及今后如何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等问题接受了专访。

问:加强规范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保障行政诉讼法有效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关于“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的要求,这是建国以来首次就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提出明确的要求。同年11月1日,全国人大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并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新的《行政诉讼法》,在实施的新法中增加了行政机关负责人需出庭应诉的规定,这些对规范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为都具有现实意义。

问:为落实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制度,各级政府出台了哪些规定?

答:为落实新的《行政诉讼法》要求,2015年12月17日,河南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下发《河南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016年6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6〕54号对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我省已起草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并已上报省政府,待批准后及时下发各级政府及部门贯彻落实。

为了落实国办发〔2016〕54号文件精神,省政府要求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加强行政应诉工作力量,合理安排工作人员,积极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作用;要建立行政应诉培训制度,每年开展一到两次集中培训、旁听庭审和案例研讨等活动,如,省政府法制办今年9月份在洛阳组织召开了全省130余人参加的行政应诉工作培训会,其间全体参会人员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亲身体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观摩,通过现场庭审观摩达到了预期的培训效果。

问:我省采取了哪些措施来规范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行为?

答: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制度,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各省辖市、各部门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消极对待行政应诉、干预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到位、行政应诉能力不强等问题依然存在,有的还较为突出。根据上述情况,我省2015年12月17日及时以河南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下发《河南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共十五条,包括制定目的、原则、范围、职责和监督机制等内容。通过《规定》的制定实施,有效的规范和统一了全省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标准。

问: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哪几种情形下必须出庭应诉?

答:《规定》第八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经人民法院书面通知,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一)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群体性案件;(二)案情重大复杂,且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三)可能引起重大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四)对被诉行政机关行政管理或者行政执法活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问: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应采取哪些措施?

答:《规定》第十三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在行政诉讼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或者上级政府法制机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一)经人民法院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二)未按照规定履行应诉职责,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出庭应诉活动中存在其他违法、失职行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另外,要加强行政应诉工作考核,将行政机关出庭应诉以及行政应诉能力建设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体系。要严格落实行政应诉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行政机关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也不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

问:行政应诉工作职责分工是如何规定的?

答:首先要强化被诉行政行为承办机关或者机构的行政应诉责任,同时发挥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在行政应诉工作中的组织、协调、指导作用。行政复议机关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应当共同做好原行政行为的应诉举证工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由一个机关实施。职责分工的明确,被诉行政机关都能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及时提交答辩状,也能及时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还注重提高被诉行政机关答辩举证工作质量,做到答辩形式规范、说理充分,提供证据全面、准确、及时,不得拒绝或者无正当理由迟延答辩举证。通过明确职责,杜绝了以往行政机关职能不明确所引起的互相推诿扯皮的现象。

问:今后应如何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

答:《规定》下发后,各省辖市、各部门认真组织学习,绝大部分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一年来全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数量明显提升,具不完全统计达806件。

为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行政机关今后要不断规范行政行为,认真研究落实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要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努力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要积极协助人民法院依法开展调解工作,促进案结事了,不得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要严格遵守法庭纪律,自觉维护司法权威。